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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法案例10 ——民法典典型案例:被调岗发文骂老板

日期:2021-12-28 来源: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作者: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阅读:538

案情回顾

庞某系重庆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喻某系该公司员工。20195月,喻某休完产假,回到公司继续上班,单位为其另行安排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喻某对此心生不满,在其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篇题为《扎心!女子生完二宝重回岗位遭遇公司冷板凳对待》的文章,文章称公司让其坐冷板凳,逼其离职等,同时评论无赖老板,得罪不得。此后,喻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再次转发上述文章并附评论声讨老赖,你管我打卡账号,拆我电脑主机,一样赖不掉该负的责任。庞某认为喻某发布的文章及评论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喻某删除涉诉信息,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1元。

法院审理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喻某在网上发文及评论等行为,导致在其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看到该内容的人对庞某产生负面评价,对庞某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侵犯了庞某的名誉权,遂判决喻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删除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有损庞某名誉的评论,并发布道歉声明,恢复庞某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庞某精神损害1元。

 法律分析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声亦有法律边界。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微信、网络自媒体平台作为现时流行的一种即时网络通信方式,其影响力更为宽广。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当自我约束,注意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冲动,发表不当甚至侵害他人的言论,否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注:本文摘自人民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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