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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16 ——以周某志为首的有组织犯罪案

日期:2022-06-23 来源: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作者: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阅读:3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公布,并于2022年5月1日施行。该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我院依法审结了其中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判处周某志、刘某平、杨某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期,对首要分子周某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某志纠集被告人刘某平、杨某以及多名未成年人建立了以其为首的“义字群”微信群,又成立了名号为“蚊商会”的帮派组织,逐渐形成了以周某志为首要分子,刘某平、杨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拉拢、吸收多名在校学生或辍学的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在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多次实施了恶势力犯罪,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作虚假供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义字群”成员钟某儒(未成年人)在韶关市武江区怡华路ACG酒吧与被害人李某文发生冲突,钟某儒便打电话请求被告人周某志帮忙,周某志遂指使多名“义字群”成员前往ACG酒吧集合,并安排人分发刀具、棍棒等凶器,在酒吧后门找到李某文后,周某志指使多名未成年人将李某文砍伤。经鉴定,李某文的伤属轻伤一级。事后,周某志为逃避法律追究,安排钟某儒主动投案并交代其作虚假陈述、刻意隐瞒其他人参与该起犯罪的事实,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

2020年11月28日凌晨,谢某观(外号“西瓜”,在逃)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志称其在浈江区K-house酒吧(又名“凯浩酒吧”)被被害人林某龙欺负,要周某志叫人帮忙教训对方。随后周某志指示被告人刘某平带领被告人杨某及多名“蚊商会”成员前往K-house酒吧打架。刘某平等人到现场与谢某观会合后将林某龙拉出酒吧外,使用伸缩棍等工具殴打林某龙。经鉴定,林某龙的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周某、马某贱、周某胜(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已判决)等人在韶关市浈江区百年东街酷派俱乐部喝酒期间,马某贱联系被告人周某志安排人员殴打认为敬酒期间羞辱其的杨某强。随后,周某志纠集被告人杨某等多名“蚊商会”成员携带刀具前往酷派俱乐部殴打杨某强、植某华等人。经鉴定,杨某强、植某华的伤均属轻微伤。

2021年2月1日晚,被告人周某志与被告人刘某平及植某华等人在武江区EDC酒吧喝酒期间,植某华因与被害人冯某华之前有过节而叫周某志帮忙殴打对方。次日凌晨3时许,周某志、植某华、刘某平等人尾随冯某华及其朋友雷某安等人到武江区福彩路潮盛海鲜大排档吃宵夜,期间,周某志、刘某平等人先后持啤酒瓶等工具殴打雷某安、冯某华。经鉴定,雷某安、冯某华的伤均属轻微伤。

2021年2月11日晚,黄某与被告人周某志、刘某平等其他多名“蚊商会”成员在浈江区万豪酒店万豪公馆KTV三楼某房聚会期间,因“蚊商会”成员黄某霖误入他房并与房内的潘某等人发生争执,成员侯某华返回房间告知周某志等人,于是周某志、刘某平等人与潘某纠集的人在走廊处互殴,双方被劝开并返回各自房间后,周某志、刘某平等人又带人返回三楼逐房寻找潘某未果,周某志暂时离开酒店,刘某平等人继续在一楼大门口蹲守。等潘某等人走到一楼大门后,黄某上前指认潘某并电话通知周某志返回现场,刘某平等人持伸缩棍、避震器等围殴潘某。经鉴定,潘勇的伤属轻微伤。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且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属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恶势力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分辨能力与自控能力均较弱,绝不能容忍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实施有组织的涉黑恶势力犯罪,荼毒青少年的心灵,阻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重拳出击,绝不手软。政府行政机关、学校等各单位应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来源: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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