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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法案例11 ——民法典典型案例:“低头族”被私家地锁绊倒受伤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1-12-28 来源: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作者: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阅读:319

案情回顾

安溪某公司私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加装地锁,路人陈某路过时不小心被该地锁绊倒受伤,事后陈某找到该公司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均未达成协议,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甲物业系安溪县城厢镇某公馆的物业管理公司,乙公司系坐落于该公馆的一家公司。2020424日,路人陈某走路经过乙公司门前的公共道路时,被乙公司私设在门前的停车地锁链条绊倒,致使陈某左、右上肢骨折,并花费医疗费33000余元。

出院后,陈某多次与甲物业和乙公司协商,均未果,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甲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应有的物业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乙公司作为铁链设置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诉称。

陈某步行时玩手机,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出行意识,存在重大过错;甲物业现场管理失职,同样存在重大过错;乙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乙公司答辩。

陈某步行时玩手机,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甲被告的责任;乙公司私设链条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甲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甲物业答辩。

法院判决:

经审理,安溪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公共通道上设置地桩并在地桩之间使用铁链,就应对该设施是否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乙公司虽放置了隔离椎,但从隔离椎及红白相间的隔离柱,并不能警告行人注意地桩或铁链的危险性,且晚上的灯光也没有直接照射到地桩上,能见度低,不符合正常行为人的心理预期,故乙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50%责任。

甲物业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有责任及时消除或通知设置者排除整改,但其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甲物业公司亦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10%责任。

此外,陈某作为成年人,其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特别是其在在走路的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亦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陈某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责任。

案件判决后,原告陈某及被告甲物业公司、乙公司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无论是商家在店铺前私设障碍或私自圈地停车,亦或是业主未经允许在非专门停车场私自设置停车器,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行,甚至增加了道路通行危险系数,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容易危及老人和小孩的人身安全。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安装地锁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不要在公共区域安装地锁,已经安装的应尽快拆除,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居民的安全,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手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放不下手机的人带来了危险,马路低头族已成为威胁城市交通安全的高危群体。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出行时不仅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也要注重言传身教,从小教育孩子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不要做低头族

备注:本文摘自人民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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