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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法案例13 ——民法典典型案例:包裹丢失快递拒赔 调解结案赔偿两万

日期:2021-12-28 来源: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作者: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阅读:553

案情回顾

家住宁海县的张某从事手机生意,20209月,他向远在云南的客户李某出售了21部红米手机,价值24190元。张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这21部手机进行寄送,并支付了158元的快递费。

然而,理应3天内就能送达的包裹在5天后仍未到达目的地。张某联系快递员,然而快递员称包裹不知去向。张某找到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称张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张某1000元并退赔运费。318日,张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24190元及运费。

法院审理

法院立案后,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并退赔运费。并且相关法律也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费的三倍。

法院认为,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虽未保价,但是其在寄送快递时通过快递员对所寄包裹进行了确认,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可作为其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

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张某2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上述快递公司并不属于邮政企业,因此不适用该项规定。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贵重物品时,最好选择对包裹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再签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快递公司在寄件人要求寄送贵重物品时,应作出保价提醒,如寄件人拒绝保价,快递公司可以予以拒收,避免在包裹灭失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承担与快递费用不相符的赔偿责任。

备注:本文摘自人民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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