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澄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情况
2023年2月期间,李某某、王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和“上家”联系后,明知对方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按照“上家”的指示在玉溪市境内的多家酒店架设VOIP设备,使用VOIP设备连接酒店房间座机提供通讯网络服务,拨打他人手机号码1900余次,收取“上家”支付的报酬3万余元。
经查,李某某、王某某架设VOIP设备为“上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网络服务,造成他人被骗,损失金额达3万余元,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什么是 “VOIP”设备?
VOIP是基于IP的语音传输,属于一种语音通话技术,经由互联网来进行通信。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架设VOIP设备、异地网络远程拨号的方式实施诈骗,达到隐匿其真实位置的目的。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如何通过VOIP或GOIP设备实现远程操作的呢?
诈骗分子使用搭建在境内的“VOIP”设备向受害人拨打电话,褪去了“00”开头的外衣,从而降低了被害人的防范意识。
如何防范“VOIP” 犯罪?
利用VOIP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多为购物退款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注销贷款账户诈骗、代办信用卡诈骗等类型。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
一、不轻信、不回拨陌生来电,遇到自称“客服”“某公司工作人员”等来路不明的电话,应当向官方渠道进行核查。
二、不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讯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
三、谨防木马病毒和钓鱼链接,不点击可疑的网站链接,不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谨慎连接免费WiFi。
此外,切不可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讯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妥善保护好自己废弃的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