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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25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切勿以身试法

日期:2023-11-09 来源: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作者: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研究所官网 阅读:69

829日,由鲁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嫌高空抛物案在鲁甸县砚池街道幸福广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场300余名社区群众参与旁听并接受普法教育。

案情回顾

被告人甲某某居住在雨露社区某居民楼16楼,因不想下楼丢垃圾,故将垃圾从阳台上扔下,其扔垃圾的下方为小区居民和车辆通行的公路,垃圾中有烟头、玻璃酒瓶、碗等物品。

被告人乙某某居住在春熙社区某居民楼的16楼,与其弟弟发生口角后,出于赌气将玉米棒和樱桃从家门口的阳台扔了下去。这一行为导致摔碎的玉米粒弹起并打到了一行人的耳朵,摔断的玉米棒弹起并打伤了另一行人的头部,使其轻微受伤。同时,乙某某曾于2021531日因犯高空抛物罪被鲁甸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缓刑四个月,并且还被处以1000元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甲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乙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两起案件的公开庭审依法打击了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是一次生动而深刻的法治教育,警示人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

 

检察官释法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的举止,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居住的楼道下面还停放着大家的汽车、摩托车以及公共设施等财物。从几十米高的楼层扔下物品,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导致物品遭受严重损坏,后果极为严重,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损害不可估量。大家切勿以身试法,要共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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